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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调信息屡被泄露,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专家呼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站编辑:颐搜网 | 发表时间:2024-07-13

专家认为,要警惕把对疫情的焦虑转化为对个别确诊患者的攻击。任何“排异”做法,都会放大疫情带来的危害。疫情调查信息的频繁泄露,暴露出我国当前数据保护管理的诸多漏洞。相关疫情调查工作方案乃至法律法规都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1 疫情调查信息屡遭泄露,只见侵权不见处罚

半月谈记者发现,自去年11月以来,石家庄、成都、沈阳、杭州等地至少发生10起流行病学调查泄密事件,甚至出现为“疫情应对演习”泄露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荒唐行为。仅2021年,此类事件就已公布3起。

1月初,石家庄患者周女士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被泄露,周女士随后收到各种辱骂性信息;1月初,云南丽江市一名乡镇工作人员向微信群发送公函,导致信息泄露;同月,杭州市某医院感控科林医生将一份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转发到微信群,导致一名无症状感染者信息泄露。

通过对10起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信息泄露事件呈现三个特点: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女性患者及私生活频繁成为攻击目标。

在这10起案件中,至少有5起明显涉及女性。一些网络平台甚至以上海确诊患者女友的名字创建话题,阅读量一度突破百万。比如,有网友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将成都确诊女患者赵某泡吧等行为与其“私生活混乱”联系起来,大肆传播无辜者照片和朋友圈截图。去年12月,沈阳女患者尹某及其密切接触者信息被泄露,网友戏称其为“毒王”,尹某称其“精神崩溃”。

在身体的攻击下,患者们已经病入膏肓,精神上也受到了伤害。去年11月,天津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隐私信息一夜之间被曝光。这名天津密切接触者称,自己在隔离医院里曾数次精神崩溃,“手机被电话打爆,想跳楼。”

——微信群一键转发,查看微博、朋友圈,社交网络助力病毒式传播。

流调信息屡被泄露,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专家呼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半月潭记者梳理发现,此次疫情排查信息泄露的源头均为个人微信账号。有的是知情者在微信上上传给亲朋好友后泄露,有的是出于好奇和关注,故意转发到多个微信群,造成快速传播,还有的认为“吹哨”就是“正义”,根据有关部门披露的个人信息线索,在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后主动传播。

专家认为,一些网民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甘当躲在屏幕后的键盘侠,一键转发,无端猜测,夸大其词,“看热闹不怕事”,频频“秀出自己的低水准”。

——违法行为处罚不严厉,地方执法“马虎”。

半月谈记者发现,多起疫情排查信息泄露案件疑似不了了之,至今未有公开处罚结果。如沈阳市尹某某疫情排查信息被泄露后,当地公安机关称已介入调查,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天津市疫情排查工作人员称,面对明显侵犯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处罚不严、不及时,甚至有“法不责众”的心态。有的地方认为这是掩盖负面舆情,这不仅没有伸张正义,还会引发更多人不顾后果地乱做事,给疫情防控带来不利影响。“如果疫情排查信息泄露,你叫患者配合,他们也不会愿意配合。”

2 关于疫情防控,流量调查的漏洞在哪里?

专家表示,流行病学调查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社会关系信息、行为轨迹信息等。由于涉及大量个人隐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需要全程保密。那么,信息泄露漏洞到底在哪里呢?

第一,流行病学调查中存在非专业人员参与。流行病学调查需要多方参与,重大疫情期间的流行病学调查,时间紧、任务急、调查面广、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多方力量才能完成。非专业人员和法制意识薄弱的群体也会接触到相关信息。这10起案件中,北京的泄密事件,就是因为一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偷拍了患者的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发到微信群里。

其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在疫情调查报告传播中被广泛使用。半月谈记者走访天津、山东等地疫情调查工作人员了解到,由于微信及时便捷,疫情调查工作人员经常使用微信进行沟通、核实和上报确诊患者基本信息。“没有微信,几乎没法开展工作。”一位疫情调查工作人员感叹。

流调信息屡被泄露,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专家呼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流行病学调查流程已部分实现信息化,但距离数字化仍有差距。据半月潭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一些省级疾控中心正在建设自己的流行病学调查系统。这本质上是一个流程化的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存储等信息系统。个人隐私数据的权属确认、处理应用、知晓、流转等数字化、加密保护存在诸多不足。特别是在实地调查阶段,往往采用传统的纸质表格进行调查,由于缺乏数字化调查工具,参与人员众多,法律意识不强,个人隐私数据泄露风险较大。

3. 创建“密不透风”的流量调查流程

专家认为,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政府部门不应等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再去实施,而应汲取一年多来各地患者信息泄露的惨痛教训,制定具有强引导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方案,并不断完善更新。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个人,都要在公众的知情权和个人的隐私权之间取得平衡,守住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线,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一是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严格管理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统计、采集、汇总、公开等过程,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即使因疫情防控需要公布相关病例行踪等信息,也要做好必要的“脱敏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马良表示,要明确个人信息管理权限,继续加强对防疫人员信息管理能力的培训和指导,使个人信息管理各环节无缝衔接。比如,应明确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在采集确诊患者个人信息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跨部门、跨层级个人信息流转机制,将个人信息有效管理到个人手中。

二是严格把控疫情排查信息收集范围和传播半径。专家指出,联防联控所需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参考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为疫情防控、疾病预防控制等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济宁市疾控中心副主任梁玉民表示,目前疫情调查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比如疫情调查报告涉及学生,要通报教育部门;了解接触者情况,要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配合。今后在疫情调查工作中,要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同时,尽量减少不必要人员与相关疫情调查信息的接触,降低泄露的可能。

第三,鉴于疫情防控特殊形势,要依法依规惩处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冠文认为,我国法律对侵犯个人隐私信息行为的约束力有限,个人维权、寻求民事赔偿的成功率不高,损失评估数额难以确定,隐私泄露责任人追责难度很大。执法部门应主动从严惩处相关行为,并及时公开,形成震慑效应。

四是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建设,确保数据保护人人有责。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东表示,要严格落实数据保护责任制,进一步落实数据保护权利义务,确保数据保护人人有责、数据保护人人有义务。同时,要出台具体场景下数据保护操作手册,让相关人员知道“怎么做”“做什么”,通过制度建设确保疫情调查数据安全。(记者:王洋 王静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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